教育行政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行政系统曲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四级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F,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银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管理国家整个教育事业的机构是国家教育部,国务院相关少数业务部委也设立分管部门、行业教育事业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