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国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教育财政体制。”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即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只负责中央管理的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以及对全国教育事业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负责地方管理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中等教育以下教育的经费。筹措教育经费的其他渠道,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征收的用于教育事业的税(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等。 中国政府把教育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制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产业,十分重视对教育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1999年,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总计为3349.04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2287.18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79%。中国政府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目标是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水平。 中国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两部分。教育预算包括事业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负责提出教育经费预算草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教育经费预算确定后,未经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育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教育事业费,政府计划部门负责核拨基本建设费。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收取学费。目前,在筹措教育经费的多种来源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的学费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的杂费收入不断提高,逐渐成为仅次于政府财政拨款的第二大教育经费来源。1999年,学杂费收入400亿元,在全国各渠道教育经费投入构成中所占比例达13.84%。 中国政府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有:奖学金制度、勤工助学制度、特殊困难补助制度、学费减免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等。这些助学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的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